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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1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竞芳与杭州纵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程祥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竞芳,杭州纵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程祥虎,中联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1040号之一原告林竞芳,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殷超,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纵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3幢612室。法定代表人贺鑫泽。被告程祥虎,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中联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1座401-4室。法定代表人关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竞芳诉被告杭州纵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程祥虎、中联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8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47.50元,由林竞芳负担。审 判 长  朱 勤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