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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白恩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白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3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延敏,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李佳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白恩宇(哈尔滨市南岗区埃米尔餐厅经营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316087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087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开办的餐饮服务场所风机噪声超标排放,其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为由,依据《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哈)环改字[2016]第31600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哈环罚告[2016]第316105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哈)环罚[2016]第316087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087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087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郑世海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吴永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