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强、李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强,李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谢强,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龙杰,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谢强与李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龙杰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另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