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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驻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社会信用统一证号:91370900767775135Y。法定代表人:李文焕,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西、港北二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68948522X。法定代表人:吴俊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西、港北二路以南,产权证号:[东国用(2010)第2-853号;北一路以南,登州路以东,产权证号:【东国用(2013)第02-004645号】土地使用权为被执行人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西、港北二路以南,产权证号:[东国用(2010)第2-853号土地使用权;北一路以南,登州路以东,产权证号:【东国用(2013)第02-004645号】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