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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昌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昌友,男,汉族,1937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李昌友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诉终字5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昌友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恢复申请人事业单位人员合法身份、归还应享受的失业人员的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申请人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恢复其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及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已经过行政申诉程序驳回处理多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李昌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昌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