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刑更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罪犯扎朱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刑更926号罪犯扎朱,男,1992年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朱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7月12日被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扎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扎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扎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34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曲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