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宗文与赵相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宗文,赵相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901号原告:蔡宗文,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赵相可,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宗文与被执行人郝凤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宗文剩余债权300000.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王成斌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