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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6534885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建设一路66号华瑞中心。法定代表人银悝。被执行人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683265379,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老塘山村。法定代表人张海芬。本院在执行浙江旭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准备破产重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7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