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1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1779李康与朱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朱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1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康,男,汉族,1993年9月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朱卯,男,汉族,1994年9月8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李康与被执行人朱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6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朱卯所欠申请执行人李康借款以4500元结账,被执行人保证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执行人朱卯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5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5月17日、9月7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9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卯名下银行存款账户6个(均余额不足);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12日,本院被执行人朱卯户籍所在地泰兴市黄桥镇樊家集村后庄六组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后庄六组中心户长陈述:朱卯在外地打工,具体在哪儿不清楚,去年过年都没有回来,他父母也在外打工。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7月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卯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63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