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梓淳申请姜歆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梓淳,姜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赵梓淳,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机务段电力运用车间职工,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姜歆,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鹅购物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梓淳与被执行人姜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梓淳依据本院(2016)黑0110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鉴定费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110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2017年9月15日分别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歆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姜歆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赵梓淳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梓淳表示不能提供。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6205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262050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姜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赵梓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赵梓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上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