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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广山、孙翠玲与隋永民、何桂叶不当得利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山,孙翠玲,隋永民,何桂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354号原告杨广山,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孙翠玲,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隋永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何桂叶,女,汉族,个体户,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下落不明。(系隋永民妻子)原告杨广山、孙翠玲诉被告隋永民、何桂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山、孙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隋永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何桂叶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广山、孙翠玲诉称,2015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何桂叶以为二原告购买天狮集团金蛋为名,从二原告处拿走合计140000元。第一次是通过银行打款给付被告60000元,第二次是给付被告现金30000元,第三次是2015年5月10日通过银行给被告打款30000元,第四次被告从我处拿走现金2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40000元,被告承诺给付天狮金蛋卓越卡,但是迟迟不给,后来经过催要,被告偿还了7.7万元,尾欠6.3万元至今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桂叶返还不当得利款6.3万元,因被告隋永民与被告何桂叶属于夫妻关系,此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隋永民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隋永民、何桂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打款给付被告何桂叶60000元,2015年5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打款给付被告何桂叶30000元,被告何桂叶从原告处先后拿取现金5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何桂叶偿还了77000元,尾欠63000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录音光盘、报案材料、二被告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方给付被告何桂叶140000元,让其购买物品,针对给付款项合计140000元,在录音光盘中,被告何桂叶已经予以认可。但是被告没有给原告购买相应物品,此140000元被告偿还了77000元,尾欠63000元至今未给付。则63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二原告要求被告何桂叶返还尾欠6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款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隋永民对上述给付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隋永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桂叶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广山、孙翠玲63000元。被告隋永民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35元,由被告何桂叶、隋永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宏丽审判员胡海生人民陪审员牡丹二0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