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民初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想周与被告张振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635-1号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原告曹想周诉被告刘鹏、张振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104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四页倒数第5行文字“审判员张啸飞”有笔误,应为“审判长张啸飞”。审 判 长  张啸飞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