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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中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青白与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件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白,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邵中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黄青白,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82号院内C栋201室。法定代表人:谭建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青白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东风商业大厦临东风路的第A栋1单元5层0105003号房屋、6层0106003号房屋及7层01070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因上述房产尚未通过验收合格,不具备处分条件,且被执行人邵阳市玉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青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