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瑜,陈景清,雷晓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2388-3。法定代表人梁永。被执行人陈瑜,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丽水市水阁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景清,男,1967年9月7日出生,住丽水市水阁开发区。被执行人雷晓鸣,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瑜、陈景清、雷晓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雷晓鸣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故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雷晓鸣的执行,免除被执行人雷晓鸣对未履行款项的连带偿还责任。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102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雷晓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