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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桂生与陈明远、王月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桂生,陈明远,王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姚桂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陈明远,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王月红,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申请执行人姚桂生与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桂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在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另案扣留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分别在浙江省庆元县高级中学及浙江省庆元中学两处除每月预留生活费人民币1500元外的所有工资及奖金收入。另案冻结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采取限制出入境报备措施。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尚欠申请执行人姚桂生纠纷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6执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