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强,李艳霞,白春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37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娜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强,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市人,住神木镇。被告:李艳霞,女,198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市人,住同上。被告:白春花,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市人,住神木镇。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强、李艳霞、白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白永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