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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民,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民,男,生于1980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被告:朱华,男,生于1986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民与被执行人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爱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