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耀军与王继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军,王继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556号原告陈耀军,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卢中有、翟佳佳,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波,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军与被告王继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军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继波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其他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耀军的起诉。诉讼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