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3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拉巴琼达申请达旺婚姻家庭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定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巴琼达,达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定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拉巴琼达: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0119761211102x,藏族,地址西藏日喀则市贡珠林,联系方式1364892****被执行人达旺:男,39岁,1978年7月15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32197807150015,藏族,地址西藏日喀则市定结县,联系电话133980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贵局有工资有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提取被执行人在贵处的工资收入6040元。2、本案执行费16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边 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拉巴仓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