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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陈洪文、张艳华、张付、李艳梅、邹纪来、韩东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陈洪文,张艳华,张付,李艳梅,邹纪来,韩东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法定代表人李立峰,行长。被执行人陈洪文,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张艳华,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张付,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李艳梅,女,1964年3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邹纪来,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韩东侠,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陈洪文、张艳华、张付、李艳梅、邹纪来、韩东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押被执行人邹纪来名下车辆一台(现已查封车籍档案,未实际扣押),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