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罪犯李尼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尼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刑更905号罪犯李尼伞,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尼伞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尼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尼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尼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尼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曲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