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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锦华、温志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锦华,温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沈锦华。被执行人:温志刚。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锦华与被执行人温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4266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5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