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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金军与被执行人王玉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金军,王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汤金军,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住拜泉县拜泉镇邮局家属楼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王玉江,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丰产乡爱国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金军与被执行人王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耀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