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强强与包永辉、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强,包永辉,黄磊,卢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3164号原告:黄强强,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肖小平,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7110497。被告:包永辉,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告:黄磊,女,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362531198902283946。被告:卢友根,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黄强强诉被告包永辉、黄磊、卢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永辉、黄磊、卢友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强强诉称,1、请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22400元(利息从2016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暂至2016年12月15日)。2、请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2000元,差旅费500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包永辉以前是好朋友,被告包永辉一直在南昌做生意,2016年5月10日被告包永辉向我借款160000元用于其生意周转,被告卢友根应被告包永辉之约找到原告自愿对此借款做担保人(详见借条)。然而被告包永辉与被告担保人卢友根失约,没有按时间归还原告借款。被告黄磊与被告包永辉与夫妻关系,对此借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出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三被告身份身份证、户籍信息,证明诉讼主体。证据二、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四张、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包永辉收到了借款,卢友根为担保人。证据三、包永辉与黄磊结婚证一张,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黄磊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包永辉、黄磊、卢友根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4月28日、5月6日,分别通过招商银行转款2万、5万、9万元到被告包永辉建设银行账号上。后被告包永辉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今借黄强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定于2016年5月15日归还,否则后果自负特此证明。注:如未按期归还,后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方支付!担保人:卢友根借款人:包永辉”。被告包永辉与黄磊系夫妻关系。因三被告未到期按时间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包永辉向原告借款160000元,有借条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借款的真实性。被告黄磊与被告包永辉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卢友根在借条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主张月息2分,借条上未注明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息。原告主张诉讼代理费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永辉、黄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强强借款16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二、被告卢友根对上述偿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黄强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包永辉、黄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被告卢友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周蓉娟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徐天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