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积敬与荣成市宁津庆国水泥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积敬,荣成市宁津庆国水泥砖厂,马庆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989号原告:张积敬,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宁津庆国水泥砖厂。第三人:马庆海,男,住荣成市。原告张积敬与被告荣成市宁津庆国水泥砖厂、马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积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荣成市宁津庆国水泥砖厂已注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积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智宁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