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与王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53号被执行人:王玉龙,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龙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进入执行程序,因查被执行人王玉龙现无可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