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西乾与李瑞锋、白现伟、翟红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西乾,李瑞锋,白现伟,翟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丁西乾,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瑞锋,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白现伟,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翟红武,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丁西乾与李瑞锋、白现伟、翟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瑞锋、白现伟、翟红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瑞锋、白现伟、翟红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瑞锋、白现伟、翟红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瑞锋、白现伟、翟红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