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与张春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史辉,张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172号原告: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壮,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系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秋,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系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史辉,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春燕,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辉、张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4.80元,减半收取计117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