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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补字第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裴��昭与韩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延昭,韩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翁法执补字第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裴延昭,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韩素芹,女,3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翁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素芹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韩素芹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