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兆奎与陈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兆奎,陈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562号原告:方兆奎,男,195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鸿越大道华洋集团大厦。负责人:王周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方兆奎诉被告陈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兆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兆奎承担。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卢春山人民陪审员 谭昌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