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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山峰与汤玉家、黄秀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山峰,汤玉家,黄秀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469号申请执行人刘山峰。被执行人汤玉家。被执行人黄秀枚。申请执行人刘山峰与被执行人汤玉家、黄秀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6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汤玉家、黄秀枚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山峰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汤玉家名下有位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世纪星城2号楼房产两套(权证号码分别为714002369、714002371),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正在另案中处置,此外没有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汤玉家、黄秀枚的银行、车辆、工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工商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玉家、黄秀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汤玉家、黄秀枚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