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秀娟与郝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娟,郝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民初2279号原告:高秀娟,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被告:郝燕燕,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原告高秀娟诉被告郝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借款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23日和2015年10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亲笔署名的借据二份,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在2016年年底将我的摩托车借走后说出车祸了,至今没有归还。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当庭提交借款条二张,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二张借条均无异议。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依据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23日和2015年10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元共计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而被告以原告将其所有的摩托车借走至今未归还为由拒绝给付,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未归还借走的摩托车为由拒绝给付,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原告借摩托车未归还事宜,被告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秀娟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郝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维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