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祥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61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祥,男,辩护人余旺,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贾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祥及其辩护人余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余祥在成都市锦江区红砂联合1组303号“锦善家宴”农家乐(原名为“君悦”农家乐)碰到与其有矛盾的孙某某。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余祥为报复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2PA**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来到农家乐大门处,驾车故意撞向汽车前方的孙某某及身旁人群,将在“君悦”农家乐大门口的苟某某、何某云、何某英、胡某某、草高某某等人撞倒在地,致被害人苟某某左桡远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何某某头部外伤,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何某云腰部外伤,右膝外伤;胡某某腰部外伤,右踝扭挫伤。后被告人余祥驾车逃离现场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祥为发泄不满情绪,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余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余祥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余祥在成都市锦江区红砂联合一组303号“锦善家宴”农家乐(原名为“君悦”农家乐)碰到与其有矛盾的孙某。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余祥为报复孙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2PA**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来到农家乐大门处,驾车故意撞向汽车前方的孙某及身旁人群,将在“君悦”农家乐大门口的苟某某、何某云、何某英、胡某、草某某等人撞倒在地,致被害人苟某某左桡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何某英头部外伤,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被害人何某云腰部外伤,右膝外伤,被害人胡某腰部外伤,右踝扭挫伤。后被告人余祥驾车逃离现场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余祥驾车冲撞人群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4.3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21日16时许,余祥到三圣派出所投案自首,称其当天14时30分许在锦江区红砂联合1组303号“君悦”农家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2PA**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故意撞向人群。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余祥处查获其撞人时驾驶的号牌为川A2PA**的别克牌小型轿车。4、被告人余祥的户籍信息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情况。5、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尿检,被告人余祥毒品检测均呈阴性。6、被告人余祥指认犯罪现场及作案时驾驶车辆的照片、犯罪现场视频截图,证实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许,余祥驾驶川A2PA**号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砂联合一组303号“君悦”农家乐(现改名为“锦善家宴”)大门内驾车冲撞人群。7、被害人伤情照片、四川省人民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四川省人民医院DR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何某英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被害人苟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远端撕脱骨折;被害人何某云腰部外伤,右膝外伤;被害人胡某腰部外伤,右踝扭挫伤。8、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实川A2PA**号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余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9、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8691号民事调解书,证实余祥与何某丽于2001年10月5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苟某某、何某英对被告人余祥的行为予以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生态粮仓”公司员工,2017年4月21日13时40分许,其与公司客户及同事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砂村君悦农家乐外边公路上逛完准备回君悦农家乐,刚走到农家乐大门口时,就听到一辆车油门轰的很大的声音,其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车撞飞了,大概被撞飞了两三米远,这是其看到胡某也被撞飞在其旁边坐着,其站起来后看到是一辆黑色轿车并且正在倒车,这是人群已经开始混乱,然后这辆车倒退了大概两三米又猛的加速朝其冲过来,其就拿起农家乐客人喝茶坐的藤椅朝这辆车丢了过去,打在汽车前挡风玻璃雨刮器左边的位置,并且这时候还有很多其他人从侧面去阻止他,他还是朝前撞,其从侧面跳开,他见没撞到就又倒车并且以S型路线继续朝前猛加速撞过来,然后他就倒车往成龙大道方向跑了。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1日上午,其所在的“生态粮仓”公司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砂联合一组303号“锦善家宴”(以前叫“君悦”农家乐)搞回馈客户活动,其在当天早上八九点的时候坐公司的客车到农家乐,大约10点过的时候,公司老板何某英告诉其她看到余祥到农家乐来了,应该是找她姐姐何某英的,让其小心点。大约11点左右,余祥给孙某打电话让其在农家乐等着,要弄死孙某。因为余祥的威胁,其就在农家乐接待大厅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其随身携带的一个口袋内准备防身。大约14时30分许,大约14时30分左右,大家在农家乐门口安排客人上车,其与何某英的弟弟“老四”、“生态粮仓”的员工胡某还有几个同事在农家乐出门右侧的路边观察余祥是否过来,其看到余祥驾驶一辆黑色别克君越从农家乐出门右侧缓缓开过来,其与同事等人就往农家乐里面走,刚走进农家乐大门,当时大门处还有客人在那里准备上车,其当时走在人群最左边,突然听到有轰油门的声音,其就下意识往大门左边躲,其看到余祥驾驶那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已经撞向走进来的那群人了,有几个人被撞倒在地。然后其看到余祥驾车准备再次撞上来,其就从随身携带的口袋内将事前准备防身的菜刀拿出来,去砍驾驶室位置的玻璃。其他同事看到车撞了人就拿椅子朝余祥驾驶的别克车扔过去。因为当时有个椅子挡在别克车的前面卡住,一个光头男子在农家乐大门口指挥他倒车。余祥驾驶的车辆在农家乐的院子里来来回回开过来又倒回去几次。孙某又打算去砍他车子的车轮,结果车轮太硬没有砍进去,其就迅速往边上躲,怕他开车撞上来。后来余祥就驾车倒出农家乐大门开车离开了。3、证人何某云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1日,其二姐何某英的公司“生态粮仓”在成都市锦江区红砂村联合一组303号“锦善家宴”农家乐搞酬谢客户的活动,其负责帮忙接待客人。大约11点过,何某英告诉其前姐夫余祥喊了几个社会上的人来找其大姐何某丽,怕余祥来闹事,让其注意点。在农家乐吃完午饭后,其在农家乐接待大厅拿了一把菜刀准备防身用,其将菜刀放在随身携带的红口袋内。下午2点过,其与“生态粮仓”的员工孙某、胡某、甲干等人在农家乐外送客人上车,在农家乐出门右侧路上看见余祥的一辆黑色别克缓缓开过来,当时车离人群大约几十米的地方就停下来,从车主驾驶位下来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光头男子,余祥从副驾驶位下来后就坐上了主驾驶位开车,当时余祥车后还有十多个人,跟着他的车一起走。其与孙某他们看到余祥开车过来就往农家乐里面走,当时大门口还有何某英在安排客人坐车,还有一些客人在那里准备坐车离开。其与何某英走在人群前面的中间位置,其突然听到有轰油门的声音,也有轮胎摩擦地面的声音,就在这时余祥的车冲进了人群将何某云、何某英还有两个员工胡某、草某某和一个客人撞倒在地,其就把何某英扶到一边,其看到余祥又倒车冲上来,其就将随身携带的事先准备好的那把菜刀拿出来,砍向他副驾驶位的玻璃,想阻止他继续开车撞人,其余同事就拿椅子朝余祥的车扔过去,还有一个在农家乐耍的老年人搬个石头去砸余祥的车。其看到余祥驾车来来回回开过来又倒回去,后来余祥就将车退出农家乐驾车离开了。其砍余祥的菜刀是在农家乐接待大厅吧台上的一个菜板上拿的,好像是用来切水果的刀。4、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成都市锦江区红砂村联合一组303号“锦善家宴”农家乐(以前叫“君悦”农家乐)的老板。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许,其在农家乐门口与何某英聊天,聊了几分钟前台的工作人员叫其接电话,其刚走到农家乐前台大门时,就听到身边有人吼起来,其回头看见有四五个人倒在地上,旁边还有一辆黑色的别克轿车,然后其看到那辆黑色别克轿车在农家乐门口来回开,撞农家乐内的客人,当时现场有人用菜刀砍那辆车,并让司机下车,后来那辆轿车又冲到农家乐进门左手边的露天休闲喝茶区,将在那里的几名客人撞倒在地就开车走了。周某辨认出余祥就是在农家乐开车撞人的男子。5、证人何某丽的证言,证实其与余祥离婚后,余祥经常找其要求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过户给他。余祥经常到其上班的地方威胁何某丽,其因此辞去了工作。2017年4月21日,其妹妹何某英的公司在“君悦”农家乐搞酬谢客户的活动,其到农家乐帮忙,大约10时50分左右,何某英告诉其前夫余祥也到“君悦”农家乐来了,其害怕余祥继续纠缠就从农家乐后门走了。下午其给何某英打电话,被告知何某英被余祥开车撞倒了,人被送到医院去了。6、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余某某系余祥与何某丽的女儿,其父母离婚后被判给父亲余祥,平时跟余祥一起生活。其父母离婚时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余祥经常找其母亲要求将他们共同拥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的房子过户给余祥。以前其父亲余祥对其母亲家暴的时候,其母亲会找其小姨和舅舅求教,所有余祥对其母亲一家人态度都不好。最近其父亲余祥对其说如果不把房产过户给他,他就要开车把其母亲何某丽、小姨何某英、舅舅何某、何某华他们撞死。(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21日9时许,其与丈夫张世久到锦江区三圣乡红砂村“君悦”农家乐参加“生态粮仓”公司组织的活动。当天14时30分许,其打算乘坐“生态粮仓”公司的车回去,就与丈夫张世久坐在农家乐院子里的一张桌子边等车。当时周围还有一些人也在等车,其就站起来慢慢走到离农家乐大门口两三米远的地方等,这是一辆黑色的轿车从农家乐外面冲到农家乐里面来,当时车子开得很快,其躲闪不及就被撞倒了。当时左手这边就很痛,人也倒在地上爬不起来。那辆车随即又往其倒地的方向开,其在地上爬不起来,但那辆车没有再撞上来,又退回去了。其丈夫见其撞倒就将其拉到一边,后来就被人送到省医院检查了。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其是生态粮仓富临店的店长,2017年4月21日9时许,公司组织客户到三圣乡红砂村君悦农家乐玩耍。当天14时许,有客户要提前离开,其就叫车送客户离开,送完客户后,其准备沿原路返回农家乐,刚走了十多米就看到马路对面有几个人也在向农家乐大门走,其看到人群中有一个是其同事草某某,其就过去走到了他旁边。当一群人走到农家乐大门口准备走进农家乐时,其突然感觉腰部被什么东西撞了,然后其就直接向前飞了出去倒在地上,这是看见是一辆汽车将其撞倒,于是其立即从地上站起来跑到旁边。其看到汽车还在不停的前进倒退,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几秒,因为大部分客户也在现场,其就从旁边的地上捡了一把藤椅向汽车扔了过去,但是没有打到汽车。站在其旁边的草某某也拿起了椅子之类的东西向汽车扔过去,还有好几个人站在汽车旁边砸汽车。大概过了20多秒,汽车就倒车往农家乐大门右侧的方向跑了。3、被害人何某英的陈述,证实其作为“生态粮仓”食品店的负责人,2017年4月21日8时,“生态粮仓”在成都市锦江区红砂联合一组303号“锦善家宴”农家乐搞店庆活动,当天10时许,其前姐夫余祥到农家乐找其姐何某丽,当时余祥与四个男子在农家乐门口聊天,其害怕余祥找何某丽生事,就让何某丽从多功能厅的窗户翻出去躲在旁边的停车场。接着余祥和两名陌生男子来到多功能厅找何某丽没找到就走了。当天下午14时30分许,其在农家乐大门口送客人,当时农家乐老板周某也在门口,其告诉周某余祥要来找麻烦,到时候有事请她帮忙报警。这是有人叫她就往农家乐接待室方向走,其看到农家乐出大门右边路上停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大约离农家乐100多米远,当时余祥从车辆副驾驶位下来,同时一名光头男子从那辆车的主驾驶位下来,余祥下车之后戴了一双白手套就上了主驾驶位,光头男子下车后没有上车,余祥就慢慢将车往农家乐方向开。当时其弟弟何某云也在农家乐门口,其让何某云马上回到农家乐里面,当其与何某云及店里的员工孙某、胡某、草某某等人刚走到农家乐大门口时,就听到身后汽车发动机的轰鸣声,那辆轿车从其身后将其与何某云、胡某、草某某等人撞倒在地上,其从地上爬起来后跑到农家乐的接待大厅处躲着,到了餐厅其感觉右半身没有知觉然后就晕过去了。当其醒来的时候已经到四川省人民医院门口了。余祥与其姐姐何某丽在一起时长期家暴殴打何某丽,离婚之后余祥还是经常纠缠何某丽,何某丽一直躲着他,他找不到何某丽就开始报复何某丽身边的人和家人,经常打电话辱骂其及家人,还发威胁短信。(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余祥的供述,2017年4月21日11时许,我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红砂联合一组“君悦”农家乐发传单时,看到“生态粮仓”保健品专卖店的员工在“君悦”农家乐内搞活动。因为“生态粮仓”保健品专卖店是我与前妻何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离了婚但财产一直没有分割,于是我就在“君悦”农家乐的院子里喝茶,目的是向看我前妻何某丽在不在“君悦”农家乐,如果找到何某丽我想和她谈一下财产分割和小女儿的探视问题。当时我在农家乐的院子里待了十多分钟,并没有看到何某丽,但我看到了何某丽的同学孙某坐了一辆出租车来到“君悦”农家乐,接着我就接到了孙某的电话,孙某在电话中骂我,当时孙某并没有下出租车,直接坐出租车离开了农家乐。我看见孙某离开我便开车跟了上去,想问他为什么要骂我。当时我没有跟上那辆出租车,于是我便准备回家,在回家途中经过鑫苑名家小区时,在一家快餐店吃饭时喝了一瓶二两瓶的小郎酒。在回家的路上,孙某又多次打电话骂我,并叫我到“君悦”农家乐,于是我便开车往“君悦”农家乐走,想看一下孙某到底要干什么。在去“君悦”农家乐的路上,我打电话给朱进让他陪我一起去保护我,并让他在锦江区成龙大道红砂村路口等我。我在成龙大道红砂村路口接到朱进,然后朱进开车载我往“君悦”农家乐走。我见他不熟悉我的车,在离农家乐不远处我就让他把车拿给我开。朱进下车后就没有上我的车了,我一个人开车来到农家乐门口,看到孙某和何某云还有两三个陌生男子在路边站着给我招手让我过去。过去之后我看到孙某和何某云从他们随手拿的袋子里拿出来刀,然后又放了回去。然后他们一群人就往农家乐里面走,我就开车跟在他们后面。当时孙某走在他们一群人的最后面,我开车走在孙某后面。当我把车开到“君悦”农家乐门口时,我想吓一下孙某,于是在汽车开进农家乐大门时,我就没有踩刹车,放任汽车撞向孙某。结果孙某跳开了,然后他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砍我的车,他们砸车时我就往后倒车,后面也有人砸我的车,于是我又往前开,然后我又将车倒出农家乐我就离开了。我将车开到锦江区喜树街便拨打了110,说我撞了人要自首,对方要我到三圣派出所投案,于是我就到了派出所。(五)鉴定意见1、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4592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被告人余祥血液乙醇浓度为24.3mg/100mL。2、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川求实鉴[2017]临鉴439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六)视听资料1、案发现场视频,证实被告人余祥驾车撞人的全过程。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主要内容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祥为发泄不满情绪,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余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祥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余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余祥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茂金速 录 员 赵诗依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