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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长群、朱志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群,朱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朱长群,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朱志兵,男,汉族,1994年9月17日出生,住献县。朱长群申请执行朱志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刑初2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长群于2017念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