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琴与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琴,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何琴,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永胜11组。法定代表人:孙斌关于申请执行人何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7)川0181执1625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都江执字第132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院(2017)川0181执1625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329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本院(2017)川0181执1625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329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625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崇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