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继东、齐德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东,齐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冯继东,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齐德江,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2016)鲁1581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继东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8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