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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继东、齐德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东,齐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冯继东,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齐德江,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2016)鲁1581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继东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8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