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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42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乐,��,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刑终117号,向被执行人王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乐名下车辆及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