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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代表人:张湧,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津滨大厦8层811室。法定代表人:王贵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