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建虎、杨全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虎,杨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建虎,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杨全胜,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申请执行人洪建虎与被执行人杨全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6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全胜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建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全胜支付工程款28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94元,保全费2270元,担保费7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4294.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全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建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全胜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