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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阳波与南郑县富强页岩砖有限公司、刘发德、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阳波,南郑县富强页岩砖有限公司,刘发德,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白阳波,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南郑县富强页岩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发德,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白阳波与南郑县富强页岩砖有限公司、刘发德、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7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郑县富强页岩砖有限公司、刘发德应向白阳波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1415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64元、公告费400元。被执行人李斌对借款本息1441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白阳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郑县富强页岩砖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刘发德、李斌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郑县富强页岩砖有限公司、刘发德、李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郑县富强页岩砖有限公司、刘发德、李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杨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