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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丽与林宝友、徐贝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林宝友,徐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21号申请人朱丽,女,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林宝友,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徐贝贝,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办理朱丽申请执行林宝友、徐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林宝友、徐贝贝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土地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宝友、徐贝贝名下位于本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隆嘉鹰城明珠B地块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但上述房产在银行有抵押,且目前房产价值仅够清偿银行抵押,故无法处置该房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宝友、徐贝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朱丽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