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康某某、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194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成某某,1969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成某某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赣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