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葛子林、李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子林,李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葛子林,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龙杰,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葛子林与李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龙杰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李龙杰银行存款15600元,扣留被执行人在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另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