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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长胜、武殿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胜,武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胜,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武殿岭,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长胜与武殿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委托公安部门上网协查武殿岭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2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