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兵、訾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兵,訾小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610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金鼎广场金鼎阁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亭,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兵,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县。被告:訾小艳,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訾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凌 峰人民陪审员  姚琛嘉人民陪审员  李元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