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兵、訾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兵,訾小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610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金鼎广场金鼎阁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亭,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兵,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县。被告:訾小艳,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訾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凌 峰人民陪审员 姚琛嘉人民陪审员 李元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