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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崔佰会与高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佰会,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崔佰会,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高俊,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崔佰会申请执行高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208.87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高俊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崔佰会的债权人民币38208.8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