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代庚、罗五香、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代庚,罗五香,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号。负责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代庚,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迎光乡。被执行人:罗五香,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迎光乡。系被告陈代庚之妻。被执行人:陈波,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迎光乡。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代庚、罗五香、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前往陈代庚、罗五香、陈波户籍所有地寻找被执行人,莲塘村委会证明三名被执行人常年未居住在本村,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刘江、翟带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以暂无法联系,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成林二0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