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玉申、刘双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申,刘双库,刘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申,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双库,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长印,男,1953年3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长印接到执行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其理由为,(2015)衡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至申请执行人立案申请执行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经本院审查,(2015)衡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的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被执行人刘长印的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衡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