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资供销公司申请执行张延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资供销公司,张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资供销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黄学君。被执行人张延彬,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延寿县农资供销公司与张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