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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资供销公司申请执行张延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资供销公司,张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资供销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黄学君。被执行人张延彬,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延寿县农资供销公司与张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