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张翠娥闫占彪杨巧荣刘在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杨巧荣,闫占彪,张翠娥,刘在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446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负责人王剑,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杨巧荣,女,汉族,1972年03月0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闫占彪,男,汉族,1971年01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翠娥,女,汉族,1964年06月0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刘在福,男,汉族,1964年07月25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张翠娥,闫占彪,杨巧荣,刘在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4日���案,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